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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和源(北京)商业顾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舜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4民初4531号 原告:清和源(北京)商业顾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慧中路7号新材料创业大厦10层10层南侧办公128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舜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龙奥北路1311号5层。 法定代表人:马**,总经理。 原告清和源(北京)商业顾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舜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清和源(北京)商业顾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清和源(北京)商业顾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和源(北京)商业顾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清和源(北京)商业顾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博 书 记 员 姜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