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舜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郴州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利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10民初188号
原告:郴州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鹿洞街道青年大道华宁瑞城1栋6B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尊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尊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舜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龙奥北路1311号5层。
法定代表人:XX。
原告郴州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舜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郴州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1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郴州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主动撤诉系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郴州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朱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