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舜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山东舜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1005号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舜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腊山河西路中段报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舜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