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702执1034号
申请执行人***九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青口镇农光村新城路博雅星城2#1层店面07。
法定代表人邱良喜,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武夷山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度假区苏闽步行街28-8。
法定代表人林连珠,执行董事。
关于***九隆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武夷山市**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7民初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武夷山市**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九隆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4月17日移送本院执行,执行标的为工程款62691333.49元及违约金。
执行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递向被执行人武夷山市**置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福建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管、工商、互联网金融、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发现武夷山市**置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并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居社区组织发出查找函,但无被执行人经营、财产信息。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
本院认为,执行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武夷山市**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曾 珍
执行员 林 巧
执行员 林小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范 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