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鑫九隆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奖、某某九隆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82民初868号
原告:**奖,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
被告:***九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青口镇农光村新城路博雅星城2#1层店面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5978817787。
法定代表人:邱良喜,总经理。
被告:**,男,约38岁,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奖与被告***九隆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奖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奖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奖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计85元,由**奖负担。
审判员  钟国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周雯欣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