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鑫九隆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九隆工程有限公司、武夷山兴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7执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九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青口镇农光村新城路博雅星城2#1层店面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5972217787。
法定代表人:邱良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连花,福建诉祥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夷山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度假区双利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76408526XB。
法定代表人:吴永新,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九隆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夷山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22)闽07执4号。鉴于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案件正在对被执行人武夷山兴**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福建省武夷山市武夷山国家旅游度假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及项上建筑进行处置,且该院也正在执行涉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为统一调配使用执行力量,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则》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作出的(2018)闽07民初172号民事判决指定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郑家琳
审 判 员 谢光福
审 判 员 张 翔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江娄骅
书 记 员 饶惠君
案件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则
第十六条上级法院有权对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提级执行或将本院及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指定其他法院执行。对积案较多、任务较重的法院,可将部分案件适当分流到案件较少的法院,指定其受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