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鑫九隆工程有限公司

武夷山福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九隆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782执677号
申请执行人:武夷山福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度假区大王峰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315673648N。
法定代表人:张庭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成富,住武夷山市。
被执行人:***九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闽侯县青口镇农光村新城路博雅星城2#1层店面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5978817787。
法定代表人:邱良喜,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夷山福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闽07民终14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1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九隆工程有限公司给付781662.12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0217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三、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委托闽侯县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截至2021年9月30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已经受偿0元,尚有781662.12元未受偿。
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九隆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武夷山福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武夷山福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欢
审 判 员  姜 欢
审 判 员  余宝兴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盛鼎文
书 记 员  徐 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