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81民初3997号之一
原告:山东华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3344276371,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胜利东街以南金马路以东华都写字楼4幢12室。
法定代表人:赵春亭,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宜美科节能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7556179XD,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龙奥北路1577号龙奥天街广场主办公楼2805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方军,经理。
原告山东华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宜美科节能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因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华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宜美科节能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74.66元、保全申请费2336.44元,共计5711.10元,由原告山东华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军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邓 青
书 记 员 郭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