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宜美科节能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友信暖通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宜美科节能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91民初234号之一
原告:山东友信暖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德州市。
被告:山东宜美科节能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宗波,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友信暖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宜美科节能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友信暖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友信暖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友信暖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35元,减半收取2518元,由原告山东友信暖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