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宜美科节能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华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宜美科节能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肥城矿业集团梁宝寺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29民初4677号
原告:山东华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胜利东街以南金马路以东华都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3344276371。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于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嘉祥明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宜美科节能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龙奥北路**龙奥天街广场主办公楼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7556179XD。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肥城矿业集团梁宝寺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梁宝寺镇驻地会信用代码:91370000779717557X。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9月18日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
原告山东华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宜美科节能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肥城矿业集团梁宝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华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华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40元,减半收取计3670元,申请费2553元,共计6223元,由原告山东华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