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04执14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营业场所:成都市锦江区。
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9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执行人:***,女,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盛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君亚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四川省盛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君亚杰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汽车及房屋,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因房屋及汽车均为轮候查封,房屋设有抵押,车辆未实际扣押,故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无异议。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有借款本金713856.5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66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娟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蒲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