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5915号之二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沈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慧,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西子,男。
被告:四川省盛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
被告:张荔新,男,1968年9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被告:张杰,男,1992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被告:林雪娇,女,1994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盛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荔新、张杰、林雪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807元,减半收取计8,903.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莹
法官助理 顾雯雯
书 记 员 顾雯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