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盛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盛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591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郏一村XXX号XXX幢XXX区XXX室。
法定代表人:沈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慧,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西子,男。
被申请人:四川省盛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
被申请人:张荔新,男,1968年9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被申请人:**,男,1992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被申请人:林雪娇,女,1994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申请人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盛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荔新、**、林雪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1)沪0118民初15915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冻结、查封了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899,407.46元的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省盛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荔新、**、林雪娇价值899,407.46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莹
书记员 顾雯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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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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