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3民初1175号
原告:四川**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东莞路一段一号四川国际石材产业园32幢5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驰,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劲风,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盛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28号1幢1单元11层1102号。
法定代表人:林雪娇,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男,汉族,系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盛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四川**石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四川**石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石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66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666元,由原告四川**石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婷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