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尧都区水利勘探钻井队

临汾市尧都区水利勘探钻井队与山西省临汾市自来水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1002执1297号
申请执行人:临汾市尧都区水利勘探钻井队。
法定代表人:XX强,队长。
被执行人:山西省临汾市自来水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汾市尧都区水利勘探钻井队与被执行人山西省临汾市自来水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山西省临汾市自来水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西省临汾市自来水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4493.68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屈文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