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1002执12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临汾市尧都区水利勘探钻井队。
法定代表人:XX强,队长。
被执行人:山西省临汾市自来水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汾市尧都区水利勘探钻井队与被执行人山西省临汾市自来水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省临汾市自来水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屈文明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