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城市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

衢州城市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802民初6741号
原告:衢州城市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147759695X,住所地:衢州市坊门街12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衢州城市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叶和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原告衢州城市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城市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在法定期限内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城市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