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信嘉建设有限公司

桑植县明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界信嘉建设有限公司、桑植县农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第八标段项目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湘0822民初1575号
原告桑植县明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豪公司”)与被告张家界信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嘉公司”)、被告桑植县农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第八标段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明豪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雨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玉,被告信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坤、周海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项目部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明豪公司与项目部之间签订的《分包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承包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照合同全面履行己方义务。本案中的项目部是被告信嘉公司为施工管理的方便而临时成立,该项目部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具备被告主体资格,但其在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由设立机关信嘉公司承担。 一、信嘉公司是否应向明豪公司支付工程价款及逾期利息。 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施工任务完成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以内结算全部工程款,而双方虽未按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验收,但原告与被告信嘉公司双方均认可案涉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且进行了相关审计,现已符合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所以对原告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诉请应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信嘉公司未按期付款构成违约,要求支付逾期利息,但原被告均未能提供能够确定工程已实际交付或竣工结算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而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应付款时间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故信嘉公司应向明豪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利息应当以欠付工程款从2020年4月2日(第一次起诉时)开始计付至判决确定的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应支付的工程价款金额如何确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22日,信嘉公司中标桑植县农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第八标段。2017年7月31日桑植县老区建设投资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将桑植县农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第八标段工程发包给信嘉公司,双方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开工日期2017年8月1日,竣工日期2017年11月30日。2018年10月17日,信嘉公司将上述工程的部分附属工程分包给了明豪公司,其设立的项目部(甲方)与明豪公司(乙方)签订了《桑植县农村综合服务平台第八标河口工区附属工程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陈坤作为项目部负责人在该合同上签字并加盖了项目部公章,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桑植县农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第八标河口工区附属工程建设;工程地点:河口乡科溪村、太平村、西坪村、新民村;分包工程范围及工程量(附预算书);分包工程期限2018年10月18日开工,2018年11月18日竣工;分包工程总额为计量验收的80%(11%为税务成本9%为工程管理费用);按分包工程项目,进场前甲方需预支每个村部5000元工程准备金给乙方,乙方在收到准备金后两天内进场施工,施工任务完成经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后,甲方在7个工作日以内予以结算全部尾款;材料供应管理:乙方设专人向甲方办理水泥、沙石等专项用料的手续,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质量要求和材料配合施工。乙方施工中用料浪费及不合理的超出限额部分,由乙方负担……;违约责任:……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及质量要求完成,否则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给甲方5%的逾期违约金,甲乙双方不得借故拖欠各种款项,如拖欠不付,按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偿付给对方逾期付款违约金。 《分包合同》签订后,明豪公司进行了施工,项目部为其提供了施工材料。2019年6月11日,陈坤向黄雨明6236683050001100026的银行账户转入65000元,并备注八标项目工程款支付。桑植县农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第八标段工程所建项目现已施工完毕并投入使用。 2020年10月15日,湖南湘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接受桑植县审计局的委托作出对桑植县农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第八标段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湘建(咨)[2020]第0718号】,其中的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工程造价汇总表(竣工结算)显示:河口乡科溪村综合服务平台建安工程造价838187.41元,其中化粪池3200元、材料运输费5039.9元、绿化工程7454.41元、附属工程131435.88元;河口乡太平村综合服务平台建安工程造价840293.5元,其中化粪池3200元、材料运输费6301.9元、绿化工程7861.11元、附属工程203773.71元;河口乡西坪村综合服务平台建安工程造价1203298.77元,其中化粪池7200元、材料运输费9333.06元、绿化工程9046.63元、附属工程141600.48元;河口乡新民村综合服务平台建安工程造价871298.93元,其中化粪池3200元、材料运输费8609.70元、绿化工程3180.35元、附属工程196794.73元。 2020年4月2日,明豪公司曾就本案纠纷向本院进行起诉了信嘉公司及项目部,2020年9月15日又以证据审计报告还未作出而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作出(2020)湘0822民初493号民事裁定予以准许撤诉。
一、被告张家界信嘉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桑植县明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河口乡科溪村、太平村、西坪村、新民村四个村的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附属工程的工程款379615.0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20年4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79615.0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桑植县明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44元,减半收取6922元,由原告桑植县明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317元,被告家界信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6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如雍
法官助理 彭群健 书 记 员 赵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