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802执3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8005635396752,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教场路69号。
法定代表人:陈叶峰,局长。
委托代理人:单绪再,男,198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系申请执行人单位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张家界信嘉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7072908497,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迎宾路与解放路交汇处天门大厦第1栋1003号。
法定代表人:杨爱明,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非诉行政行为案由,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21)湘0802行审93号行政裁定书一案,与本院受理执行的(2022)湘0802执263号执行案件,均以张家界信嘉建设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且案由均为非诉行政行为纠纷,执行标的均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一定金额,为了便于采取执行措施,统一执行,应将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21)湘0802行审93号行政裁定书一案并案至本院(2022)湘0802执263号执行案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21)湘0802行审93号行政裁定书一案并案至本院(2022)湘0802执263号执行案合并执行。
二、终结本院(2022)湘0802执2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易 悦
审判员 高红定
审判员 吴新林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晓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