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802执36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8005635396752,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教场路69号。
法定代表人:陈叶峰,局长。
委托代理人:单绪再,男,198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系申请执行人单位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张家界信嘉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7072908497,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迎宾路与解放路交汇处天门大厦第1栋1003号。
法定代表人:杨爱明,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张家界信嘉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纠纷执行一案(含并入本案执行的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3月25日以被申请人张家界信嘉建设有限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主要原因是张家界未来城项目建设单位张家界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其工程款所致为保障企业正常运转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含并入本案执行的案件)。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802执3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易 悦
审判员 高红定
审判员 吴新林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晓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