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信嘉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某信嘉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802执8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8005635396752,住所地湖南省***市永定区教场路69号。
法定代表人陈叶峰,局长。
委托代理人单绪再,男,198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慈利县,系申请执行人单位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信嘉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7072908497,住所地湖南省***永定区迎宾路与解放路交汇处天门大厦第1栋1003号。
法定代表人杨爱明,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信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嘉建设公司)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的(2021)湘0802行审102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执行。
2022年4月27日,本院作出(2022)湘0802执84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申请执行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21)湘0802行审103号行政裁定书一案合并至本案执行。该案执行标的为90000元。
2022年4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4月1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信息等情况。于2022年4月15日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状况。于2022年5月23日向各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保险情况。于2022年5月7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定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情况。于2022年4月26日向***市永定区永定街道办事处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询问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经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2022年4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信嘉建设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2年5月22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信嘉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湘GQ××**号的哈弗牌汽车一辆,但并未实际控制该车辆。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5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为20000元,(2022)湘0802执844号案件的执行标的为90000元,两案执行标的共计110000元,已经执行到位6306.31元,余款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易 悦
审判员 高红定
审判员 孙志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陈 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