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兴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家界信嘉建设有限公司、张家界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802执55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兴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33117038T,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浮竹山佛岭路14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济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济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张家界信嘉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7072××××,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迎宾路与解放路交汇处天门大厦第1栋10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家界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6828××××,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街道南庄路1号晨天大酒店10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兴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界信嘉建设有限公司、张家界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一、被执行人张家界信嘉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已涉及执行案件二十余件,其中涉及民工工资案件已有十八件,均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未执行到位,已以终结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在这些案件中,本院已依法对张家界信嘉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控,本案中也采取了轮候冻结等执行措施,若本院从张家界信嘉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到钱款,将依法组织各申请执行人进行案款分配;二、张家界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张家界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后,对该公司执行的案件应中止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应按照破产程序及时向破产清算管理人申报债权。故本案应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湘0802执5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