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世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世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五常龙冶生物能源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黑0184民初228号
原告黑龙江省世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松林,职务经理。
住所地:哈尔滨市双城区周家街道。
委托代理人韩润千,该公司法务。
被告五常龙冶生物能源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洪波,职务经理。
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山河镇西。
原告黑龙江省世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恒公司)诉被告五常龙冶生物能源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少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世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润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龙冶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3月14日签署建筑工程合同,原告包工包料,工程范围:被告单位主厂房钢结构制作及安装、燃料仓2座钢结构制作及安装、主厂房及燃料仓彩板维护结构制作及安装等项目,工程总造价11.35万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由于后期被告资金短缺,未及时支付原告工程进度款,导致原告方两次人员撤场停工,因工期时间延误较长,于2017年10月末完工。误工对原告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现被告尚欠原告工程进度款130万元(其中包括后加工程核款25万元)和质保金50万元,计180万元。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工程款130万元和质保金50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4日,原告黑龙江省世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五常龙冶生物能源热电有限公司签订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包工包料,工程范围:被告单位主厂房岗结构制作及安装、燃料仓2座钢结构制作及安装、主厂房及燃料仓彩板维护结构制作及安装等项目,工程总造价11.35万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由于后期被告资金短缺,未及时支付原告工程进度款,于2017年10月末完工。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9月21日,被告单位共给付原告工程款980万元,2017年12月18日,原、被告经结算,现被告尚欠原告工程进度款130万元(其中包括后加工程核款25万元)和质保金50万元,计180万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工程款130万元和质保金50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书》一份、工程现场签证单三份、被告单位向原告单位汇款单九份、工程结算单一份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项目、施工时间及给付工程款的金额,在原告完成施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及质保金共计180万元,原、被告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单位应按约定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五常龙冶生物能源热电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黑龙江省世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及质保金共计180万元,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履行。
案件受理费21,000.00元减半收取10,500.00元,由被告五常龙冶生物能源热电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经预交,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少东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徐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