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世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世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鹏程生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民终39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黑龙江省世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城市周家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王林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雷,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鹏程生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依明公路西侧47号。
法定代表人:杨慧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永霞,黑龙江杰瑞天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省世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鹏程生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2民初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世恒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以通过另案途径解决双方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鹏程公司出具书面意见,同意世恒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世恒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2民初119号民事判决;
准许黑龙江省世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38,528元,减半收取419,264元,鉴定费71,850元,由黑龙江省世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艳梅
审判员  李维东
审判员  安学思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孙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