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世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世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虎林市鑫地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381民初281号
原告:黑龙江省世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双城区周家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35582859577。
法定代表人:王林松,职务经理。
被告:虎林市鑫地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虎林市东方红街道东升委(新虎林粮库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381MA19JKXD1H。
法定代表人:戴国香,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黑龙江省世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虎林市鑫地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世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黑龙江省世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白喜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单韦韦
书记员栗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