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世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世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密山市中远豆业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382执恢301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世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王林松,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润千,男,职务黑龙江省世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密山市中远豆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密山市。
法定代表人:孔令元,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世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密山市中远豆业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黑龙江省世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密山市人民法院(2021)黑0382执恢30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海波
审判员  吕国祥
审判员  王德权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