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世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省世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282民初2632号
原告:**江省世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双城区周家街道。
法定代表人:王林松,职务:经理。
被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肇东市北部新区肇岳山北侧鸿良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美杰,职务:经理。
原告**江省世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江省世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省世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省世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30.00元,由原告**江省世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清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