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世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世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蓝之润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1222民初2086号 原告:黑龙江省世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双城周家街道。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张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蓝之润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西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黑龙江省世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蓝之润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省世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241元,由黑龙江省世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