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2执保2695号
申请人:湖南世纪众望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铭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湖南世纪众望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铭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生纠纷,以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向本院提出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铭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387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为本次诉前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世纪众望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铭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387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939元,由申请人湖南世纪众望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湖南世纪众望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