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世纪众望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世纪众望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2民初1717号之一
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有为,湖南顶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世纪众望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街街道凯通国际凯通朝庭(东门)7栋二单元714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佑明。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世纪众望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世纪众望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价值51万元的财产,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自愿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投保保险限额为51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为:6030217046020220000209-001)作为担保。本院作出了(2022)湘0102民初1717号民事裁定,并已采取了保全措施。现该案已调解结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世纪众望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华兴支行营业部(账号:4300××××2594_1)中51万元存款的冻结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世纪众望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华兴支行营业部(账号:4300××××2594_1)中51万元存款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谭 方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汪梦瑶
书 记 员  易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