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2民初1717号
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有为,湖南顶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世纪众望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世纪众望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世纪众望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价值51万的财产,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自愿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投保保险限额为51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为:6030217046020220000209-001)作为担保,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担保书。保单保函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其公司在担保金额内向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担保期间为从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世纪众望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价值51万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谭 方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汪梦瑶
书 记 员 易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