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鑫亿电梯有限公司

湖南鑫亿电梯有限公司、新粤物业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602民初9438号
原告:湖南鑫亿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城陵矶新港区云港路创业孵化中心2号楼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可卿,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新星,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新粤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梅街22号(中小企业园A楼303号)。
法定代表人:谌智,总经理。
被告:广东新粤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搓桥路17号三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张伟,执行董事。
原告湖南鑫亿电梯有限公司(下称鑫亿公司)与被告新粤物业有限公司(下称新粤公司)、广东新粤物业有限公司(下称广东新粤物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可卿、易新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粤公司、广东新粤物业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电梯维保款119520元;2、被告广东新粤物业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952元;3、被告广东新粤物业公司向原告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3147.2元;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案外人新粤物业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在汨罗市提供物业服务中,将2018年11月至2020年10月期间的电梯维修与保养工作由原告负责,并按季度签署维修保养合同,后由于案外人没有按合同履行支付义务,原告于2020年12月起诉至人民法院。在诉前调解期间,被告广东新粤物业公司与原告在2020年12月31日签署分期付款协议。协议签订后,被告没有支付款项。
被告新粤公司、广东新粤物业公司未答辩亦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案外人新粤物业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在汨罗市提供物业服务中,将2018年11月至2020年10月期间的电梯维修与保养工作交由原告负责,并按季度签署《维修保养合同》。汨罗市御文台小区项目中签署五份合同分别为:2018年11月1日—2019年10月31日期间的维保费2000元;2019年11月1日—2020年1月31日期间的维保费11750元;2020年2月1日—2020年4月31日期间的维保费11750元;2020年5月1日—2020年7月31日的维保费11750元;2020年8月1日—2020年10月31日的维保费11750元,以上五份合同确认御文台项目维保费用共计49000元,案外人新粤物业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支付了1000元,后剩余48000元维保费用没有支付。原告鑫亿公司向案外人新粤物业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开具发票,第一份1000元发票上载明“许雪峰”,另外四张发票上均载明“已收到,吴立珊,2020.9.28”。港鑫华庭小区项目签署五份合同分别为:2018年11月1日—2019年10月31日的维保费36260元;2019年11月1日—2020年1月31日的维保费9065元;2020年2月1日—2020年4月31日维保费9065元;2020年5月1日—2020年7月31日的维保费9065元;2020年8月1日—2020年10月31日维保费9065元,以上五份合同确认港鑫华庭小区项目维保费用共计72520元,原告鑫亿公司向案外人新粤物业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开具发票,前四份发票载明“李俭波”,后一份发票载明“收到,李俭波,2019年12月19日”。两个项目共计十张发票,发票背面均载明“罗娟”名字以及领取发票的时间。以上两项目,被告共计欠付维保费119520元未支付。
另查明,原告鑫亿公司与被告广东新粤物业公司在法院诉前调解中心于2020年12月31日达成分期付款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广东新粤物业有限公司,乙方:湖南鑫亿电梯有限公司。因甲方子公司与乙方签订港鑫华庭、御文台小区电梯维保合同并拖欠乙方维保费,现甲方自愿加入承担支付维保费用义务”、“双方确认港鑫华庭小区2018.11.1至2020.10.31期间的维保费共计72520元,御文台小区2018.11.1至2020.10.31期间维保费共计47000元,共计119520元”及“甲方如未按照本协议约定付款,乙方可追溯全部未付款项并且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协议未付金额10%的违约金及乙方为追索该欠款所付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律师费等)”。协议加盖双方公司的公章。协议签订后,两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原告鑫亿公司与案外人新粤物业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签订了十份《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电梯维护保养的合作,并按约出具了发票。案外人新粤物业有限公司公司岳阳分公司应当按约向原告鑫亿公司支付维保款,但案外人新粤物业有限公司公司岳阳分公司没有按约支付维保款,应当承担相应的的违约责任。因案外人新粤物业有限公司公司岳阳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被告新粤公司承担责任。广东新粤物业公司主动加入债务,法律并不禁止,广东新粤物业公司与新粤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原告与广东新粤物业公司签订的《分期付款协议》上约定违约方承担10%违约金,并承担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因原、被告未约定律师费标准,本院根据案件难易程度酌情调整律师费为6000元;另外双方约定的10%违约金,没有超过法律规定上限,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粤物业有限公司、广东新粤物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湖南鑫亿电梯有限公司支付维保费119520元,并承担违约金11952元,律师费6000元,以上费用共计137472元;
上述款项限两被告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湖南鑫亿电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6元(由原告湖南鑫亿电梯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新粤物业有限公司、广东新粤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 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梦婷
书 记 员  张 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