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鑫亿电梯有限公司

湖南鑫亿电梯有限公司、岳阳森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民初9932号
原告:湖南鑫亿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湖南城陵矶新港区云港路创业孵化中心2号楼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可卿,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森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求索东路森煌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斌,执行董事。
原告湖南鑫亿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森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受理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岳阳森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明确信息,可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应当驳回起诉。原告湖南鑫亿电梯有限公司可在相关信息明确后另行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南鑫亿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24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朝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蒋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