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鑫亿电梯有限公司

湖南鑫亿电梯有限公司与岳阳市和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裁定书执行案件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21执112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鑫亿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城陵矶新港区云港路创业孵化中心2号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饶,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可卿、易新星,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岳阳市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镇欣荣村中信片七组。
法定代表人:刘满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谈宇明,公司职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鑫亿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阳市和***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该案可以按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621执112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荣 幸
审判员 陈雄文
审判员 汤满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孙梦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