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鑫亿电梯有限公司

湖南鑫亿电梯有限公司与岳阳市和***置业有限公司裁定书执行案件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21执112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鑫亿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城陵矶新港区云港路创业孵化中心2号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饶,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可卿、易新星,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岳阳市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镇欣荣村中信片七组。
法定代表人:刘满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谈宇明,公司职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鑫亿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阳市和***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该案可以按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621执112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荣 幸
审判员 陈雄文
审判员 汤满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孙梦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