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602执2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鑫亿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城陵矶新港区云港路创业孵化中心2号楼41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岳阳博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北辅道8号101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湖南鑫亿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阳博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602民初94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鑫亿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岳阳博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2月22日和2月28日先后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证券、金融理财产品、保险等。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743.72元,且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向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信息。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3月7日通过面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岳阳博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3月1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93623元,已执行到位4743.72元,尚有88879.28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健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