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3民初1217号
原告:湖南鑫亿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湖南城陵矶新港区云港路创业孵化中心2号楼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可卿,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新星,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住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关心居委会护城路(商贸城B8栋108号-109号)。
被告:澧县平安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关心居委会护城路(商贸城B8栋108号-10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湖南鑫亿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澧县平安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湖南鑫亿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南鑫亿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覃 敏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袁 梦
书 记 员 汪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