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鑫亿电梯有限公司

湖南鑫亿电梯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03民初574号
原告:湖南鑫亿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城陵矶新港区云港路创业孵化中心2号楼4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064241698E。
法定代表人:王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可卿,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新星,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永济乡欣园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33852774X8。
法定代表人:张红英,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湖南鑫亿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湖南鑫亿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鑫亿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鑫亿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8.92元,减半收取899.46元,由原告湖南鑫亿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天保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红玲
附:有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