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鑫亿电梯有限公司

湖南鑫亿电梯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03民初574号
原告:湖南鑫亿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城陵矶新港区云港路创业孵化中心2号楼4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064241698E。
法定代表人:王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可卿,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新星,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永济乡欣园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33852774X8。
法定代表人:张红英,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湖南鑫亿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湖南鑫亿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鑫亿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鑫亿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8.92元,减半收取899.46元,由原告湖南鑫亿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天保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红玲
附:有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