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鑫亿电梯有限公司

湖南鑫亿电梯有限公司、岳阳森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602执64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鑫亿电梯有限公司,岳阳市湖南城陵矶新港区云港路创业孵化中心2号楼4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064241698E。
法定代表人:王饶。
被执行人:岳阳森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岳阳市岳阳楼区求索东路森煌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12152918C。
法定代表人:王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602民初12895号法律文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鑫亿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阳森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确认:一、由被执行人岳阳森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南鑫亿电梯有限公司电梯设备款268000元及安装款176000元、违约金22362.74元(并以26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自2020年7月25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11月7日止)、违约金35200元(以176000元为本金基数,按年利率15.4%支付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且违约金总额以35200元为限)。二、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8380元、执行费7634.02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以上共计517576.76元。因被执行人岳阳森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岳阳森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7576.76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款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账户,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动产、不动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任正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