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602执158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鑫亿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城陵矶新港区云港路创业孵化中心2号楼X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王饶,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粤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梅街22号(中小企业园A楼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谌智,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新粤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搓桥路17号三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张伟,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1)湘0602民初943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鑫亿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粤物业有限公司、广东新粤物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新粤物业有限公司、广东新粤物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南鑫亿电梯有限公司支付维保费119520元,并承担违约金11952元,律师费6000元,以上费用共计137472元;支付迟延履行利息3031.25元(自2021年12月8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4月13日);负担案件受理费1596元和执行费1986.02元。上述款项合计144085.27元。但被执行人新粤物业有限公司、广东新粤物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粤物业有限公司、广东新粤物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4085.27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账户,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 健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