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鑫亿电梯有限公司

湖南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与高某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621民初821号 原告:湖南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岳阳市湖南城陵矶新港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现住岳阳市。 原告湖南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湖南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原告湖南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湖南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