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青海江河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湟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青0123执493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20)青0123民初928号民事判决书,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前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四百八十八条、第四百九十条、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46条、第49条、第7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信用社等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1181337.19元,扣划至中国农业银行湟源县支行湟源县人民法院账户×××内。 二、被执行人银行储蓄存款不足的,查封、扣押、冻结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查封、扣押财产进行评估作价。委托评估、拍卖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从拍卖所得价款中优先扣除。所得价款超出实际执行标的数额的部分退还被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秋安
书记员 许镇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