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91民初1351号 原告:***,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徐**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员,由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徐**道办事处调解委员会推荐。 被告:***,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华西路98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新睿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生态文化旅游区通源路1号青创空间23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新睿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诉称:1、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45624元、管理费4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淮安市生态新城河西广场项目,由被告江苏新睿控股有限公司投资建设,被告江苏镇淮集团有限公司承建。2020年8月10日,原告与实际施工人***签订了项目承包协议书,双方约定劳务费(钢、木、瓦)按双方签订的合同价格,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结算。2021年6月24日,原告与被告***进行了对账,除钢筋工、木工按审计价格结算以外,总价931276元,已付782640元,尚欠148636元。后被告***、镇淮集团分几次给付,尚欠15000元。结算以后因木工、钢筋工平方、吨位的增加,应再支付原告劳务费30624元,共计欠原告劳务费45624元,但被告一直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而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故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建设工程所在地为淮安市生态文旅区,故本案应移送至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邱 敏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孙 悦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