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甬隆商贸有限公司、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3民初340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甬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生态文旅区。 被申请人:**,男,198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甬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作出(2023)苏0803民初340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2023年5月12日,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甬隆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甬隆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万元或其等额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