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甬隆商贸有限公司、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3民初3401号之一 原告:江苏甬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生态文旅区。 被告:**,男,198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告江苏甬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2023年5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甬隆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甬隆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19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59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599元,由原告江苏甬隆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