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0705执保217号
申请保全人:**和,男性,1964年0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
被保全人: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淮安市淮安区华西路98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71862789XR。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和与被申请人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和依法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机构存款16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江山红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余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