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和、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0705执保217号 申请保全人:**和,男性,1964年0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 被保全人: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淮安市淮安区华西路98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71862789XR。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和与被申请人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和依法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机构存款16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江山红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余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