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3民初1778号
原告:***,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区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华西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典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典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楚州实验小学,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镇淮楼东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原告***诉被告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实验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艳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任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