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3民初1778号 原告:***,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区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华西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典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典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楚州实验小学,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镇淮楼东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原告***诉被告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实验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艳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任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