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永久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东永堂与上海永久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浦执字第21967号
申请执行人东永堂,男,1958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被执行人上海永久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黄爱平,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429号申请执行人东永堂与被执行人上海永久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429号第三、四项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 海
审判员 顾 勤
审判员 黄为忠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曹 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