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永久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黄山永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永久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002民初698号
原告:黄山永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新黄山商业步行街A区6幢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9641024X7。
法定代表人:凌水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祝英,安徽。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徽,安徽。
被告:上海永久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衡安路1000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5339515。
法定代表人:黄爱平,总经理。
原告黄山永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捷公司)诉被告上海永久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久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永捷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捷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山永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山永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汪卫东
审 判 员  刘志翔
人民陪审员  汪团生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江 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