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73知民初576号
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和顺路269号绿***二期2栋121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衡安路1000号1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经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派调解组织就涉案纠纷进行调解。调解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委派调解而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杨 韡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