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水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中水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九江市嘉盛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4执恢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水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富春江镇黄坡岭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779272770K。
法定代表人:张建宏,总经理。
被执行人:九江市嘉盛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庐山区新港镇沿江工业基地99号。
法定代表人:黄显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九江市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长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黄显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九江嘉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长江大道中段新贵府邸A589号。
法定代表人:黄显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显平,男,汉族,1962年10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被执行人:张永珍,女,汉族,1965年7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九中民二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给付:货款25213221.9元及违约金2934819.0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72866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九江市嘉盛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注册号为:8026060(厨标)、10468979(好爱家)、3586444(好爱家)、7939988(灶神)的商标,本次查封期限届满后,又于2018年11月12日继续查封了上列商标。后本院依法在淘宝网公开拍卖上述商标所有权,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变卖上列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变卖被执行人九江市嘉盛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注册号为:8026060(厨标)、10468979(好爱家)、3586444(好爱家)、7939988(灶神)的商标。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熊 江
审判员 周 敏
审判员 易仁旺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良军